安徽党校报

2024年7月31第十四期
国内统一刊号:CN34—0834

着力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 进一步全面深化民生领域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三个更加注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思想和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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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 作者 王学忠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矛盾和风险挑战;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挑战,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平衡各种社会利益、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才能统筹全社会力量,进而确保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

坚持以法治价值引领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难在“全面”,重在“深化”。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安全、国防军队建设、党的建设等各领域,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碰到的“硬骨头”更多,牵涉的利益格局更加复杂,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要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价值准则。公平正义价值为有序深化改革提供了价值指引。实践已经证明,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改革发展能够有序推进的保证。把公平正义价值融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各项事业之中,贯穿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实现改革与法治价值上的统一,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能够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公平正义是衡量全面深化改革的尺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复杂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来解决,改什么、怎么改必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当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凡是不符合公平正义价值、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需要坚决改革,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坚持以法治体系规范改革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一个改革举措出台,民众就会随之调整自己的选择、作出预期改变。而改革举措得不到切实落实,或者朝令夕改,就会打乱民众的生活步调,让民众不知所从。法治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通过制度体系规定公民、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告知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哪些行为是允许并受到保护的,哪些行为是禁止并将受到惩罚的,由此所有人可获得对自身及其他主体行为的预期,从而整个社会预期处于稳定的状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解决改革举措落实不彻底或“朝令夕改”的问题,就需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规范作用。法治体系是规范改革的制度基础。在法治体系的规范下推进改革,实现了改革与法治在制度上的相统一。任何组织、个人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实施或擅自改变相关改革举措,改革因此而不会偏离预期方向,更不会出现反复。为此,需要加快在更高水平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之基。

改革向前一步,法治就要跟进一步,不能简单以现行制度没有依据为由拖延耽误改革。这就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研究改革举措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有关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坚持以法治方式实施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最终要靠人来实施,作为改革重要实施主体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落实改革举措,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保证改革举措不偏离法治轨道。

各级领导干部在落实改革举措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始终保持对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的敬畏之心,筑牢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意识。

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法治方式,把法治方式作为落实改革举措的基本准则,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做到在法治之内而不是法治之外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决不触碰法律底线。无论是作出决策,还是化解矛盾,都要认真审视行为的权限、内容、目的、手段是否合法有据,尤其是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决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

领导干部落实改革举措必须遵守法治程序。在决策机制中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不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确保改革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积极推动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不搞潜规则,不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益集团或个人利益干扰改革举措的落实。(作者系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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