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8年11月匿名作者中本聪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数字货币由此进入了公众视野。2014年至今,“比特币”价格震荡起伏,让无数投机者趋之若鹜,也让广大民众唏嘘不已。与此同时,“莱特币”“柚子币”等一众数字货币纷纷登上舞台。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通货。根据是否具有法偿性,数字货币可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两类。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法偿性,是由各个国家政府信用担保,强制使用的货币。如中国的数字人民币、美国的数字美元、英国的RSCoin、日本的Stella计划与数字日元、欧洲央行的EUROchain和数字欧元。非法定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发行者没有兑换实物和现金的义务,也没有权威机构信用担保,不可以强制支付和接受。
非法定数字货币难以保证安全性
由于部分民众认为非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某些优点,其获得了部分民众认可,具有了一定市场空间。以比特币为例,基于其技术优势,一是去中心化。交易记录被储存在多个区块上,无需中介或第三方证明其效力,其本身就具有极高的可信任度。二是可编程性。在交易中自动生成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自动记录,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完成,无需第三方介入。三是加密功能,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私密性,但并非完全不可以追踪。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创立者意图建立一个跨越种族和国界,突破金融中间人和各种监管,无交易费用,交易点对点瞬间完成,资产匿名自由流动的世界财富体系——超主权货币体系。然而,现实是由于非法定数字货币由私人发行,导致其不具有公信力。
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安全性无法保证。从理论上讲算力强的一方将获得区块链的控制权,这会影响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安全性。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管理,大众参与度不够,目前还主要是精英控制,难以实现“大众之治”,这样很难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主体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少部分强势使用者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损害大部分人的利益。
非法定数字货币难以履行法定货币的职能
非法定数字货币不适合作为支付工具。其去中心化、加密的特性使得政府和发行者都很难监管,合法性来源很难追踪,会导致其成为洗钱等犯罪的作案工具。犯罪分子可利用该特性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如果让非法定数字货币大行其道,必然导致难以防范的经济犯罪风险。同时,由于其私人发行的特性,会严重影响各国央行对货币调控政策的评估和控制能力。各国央行为了国内币值稳定,都对本国货币发行规模进行监控,严格控制货币的发行量。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权在个人,如果合法发行将可能导致难以预料且不可控的通货膨胀。
非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投资对象具有风险。其本身没有使用价值,其交换价值来源于发行数量恒定导致的市场稀缺性。其本身不会生息,只能通过交易获得价差。其价格的涨跌来源于市场的需求和投资者的预期,因此会造成巨大的涨跌现象。法定货币本身可以直接兑换成实物,其币值在发行国国内主要受通货膨胀影响,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主要受发行国综合实力影响,而这两种影响因素都较为温和。因此法定货币币值远较非法定数字货币稳定。
非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不是货币。没有权威机构的信用担保,没有锚定任何资产,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其信用无法达到成为一种货币的要求。货币的发展经历了从一般等价物、贵金属、纸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这其中每一种货币最本质的特点是其拥有法偿性,即因其本身的价值或国家强制力使得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兑换相应数量的实物。而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没有义务,也没有强制力实现其法偿性。
坚决应对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危害,保护国民经济和人民财产安全
非法定数字货币不能替代主权货币的角色。为防范非法定数字货币流通对我国公民利益和国民经济造成危害,我国政府多次发布相关文件规制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因此,我国政府在法律上已经排除了非法定数字货币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
现阶段必须积极施策应对非法定数字货币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制定积极的法律政策,禁止非法定数字货币在国内流通,同时禁止“挖矿产业”在国内存在发展。一方面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非法投机分子,另一方面防止能源浪费,让更多的电能投入到具有实际价值的产业上。二是努力研发数字人民币,加速推进现实应用,扩大应用范围和场景。我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已经取得了极大的进展,目前正在国内多个城市试点。三是吸收和借鉴各国法定数字货币发展的有益经验。
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权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客观上无法成为具有公信力和法偿性的货币。因此,无论科技如何发展,货币发行权都必须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不是少数所谓“精英”的手中,这样才能使货币这一经济工具真正造福人民。(徐诚:安徽师范大学,方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