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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

作者 杜敏
2024-10-24  浏览量:294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职尽责和推动工作时,基于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运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等法律要素和逻辑,来判断、谋划和决断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正当,从而在公务行为中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思维模式。相比于一般社会主体而言,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利保障意义更为重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六个坚持”重大原则,其中之一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是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

国家治理模式转变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加快提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当今,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们往来和社会流动加快,文化思潮激荡和利益多元化,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国家和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加大,原有针对熟人社会的治理建构必然解体,对依法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从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发展中国家能否如期迈进发达国家,加快实现法治现代化是其必然路径。在迈进法治现代化的征程中,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提升是其重要影响因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领导干部提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相比于以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尤其作为其重要内容的“法治”要求,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需顺应人民的要求和期盼,不断提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现实法治实践尚有短板需要领导干部加快提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同时,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中,做决策、下指令凭借主观感觉和个人经验,化解矛盾、处理问题按照老办法、旧传统,面对风险、发展经济遵循旧惯例、老思维,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党中央的要求。2021年底,中央依法治国办公室督察组向安徽反馈督察意见时明确指出:“有的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待提高”。2023年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抽样数据显示,行政强制中的强制拆除案件,其中近四成案件确有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况,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较低,导致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瑕疵,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多维路径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

强化宣传教育。一是拓展法治宣传内容,分级分类施策。要把最新的法治发展理论和最新出台的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及时调整到领导干部法治宣传内容中。还要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行业领导干部的法治需要分级分类进行法治宣传。二是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当前,要把传统的宣传媒介和新媒体深入结合,既要充分利用好传统纸质媒体、普法宣传基地、传统优秀法律文化教育基地等形式,又要创新各种普法宣传小程序;既可以采取一些短视频、法律小故事等短、平、快形式开展宣传,也可以采取法治文章评比、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扩大宣传教育。三是强化教育阵地建设,落实法治教育职责。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突出其法治教育相应职责,细化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采取清单形式明确其法治教育课程目录,并规定一定的占比。

夯实制度保障。一是健全并贯彻好各级领导干部述法制度,逐渐扩大现场述法的比重。通过认真述法能够使领导干部反思法治工作方面的问题和成效,加深对法治功能的理解和认同,不断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二是完善并贯彻好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制度。通过出庭应诉,能够让领导干部切实感受自身法治思维和能力的欠缺。三是推进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走深走实。法制审核是近年来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举措。通过专业的法制审核,能够帮助和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的理解、认识和思考。当前,要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保证法制审核的时间,落实法制审核的责任。四是贯彻落实好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当前,要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学法的内容和重点,保证理论中心组学法的时间,适当时可以针对理论中心组学法进行测试,以保证学法的效果。

拓展监督路径。一是完善和强化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办公室的督查功能。每年根据领导干部法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列出具体督查清单,通过年终一般督查和平时重点督查的方式,必要时可邀请或委托专家学者组成督查小组并采取交叉督查的方式进行督查。二是探索建立省、市、县(区)三级督查员制度。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办公室和各级政法委可以从高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者组成督查小组,通过全天候嵌入式督查从而发现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快建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办公室和各级纪委(监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局等关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监督的联动机制。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法乱纪现象,及时移交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纪委(监委)、信访局在收到关于领导干部违法的信访线索时,也可及时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做到线索互用、督查联动。

健全考核体系。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完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既有通用目录,也有行业要求。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测评体系。当前,要针对领导干部尽快制定出台详细科学的法治素养测评指标体系。该指标既有针对性,也有可操作性。内容上既包括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的考评内容,又要包括领导干部平时集体学习和参加培训教育的情况,还应包括领导干部平时工作中遵纪守法的情形。三是把测评结果作为干部提拔和任用的重要参考。组织部门应健全完善干部平时考核和提拔考核方案的设计,加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测评分值在任用和提拔时的权重占比。

【作者单位: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本文系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3CX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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