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于1997年试行,2003年修订后正式颁布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20多年来几经修订的历程也是党不断总结自身管党治党制度实践与时俱进的历程。
1997年:试行《条例》
试行《条例》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制建设精神的引领下制订的,是管党治党领域的法制建设初创的成果。改革开放初期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其中,加强制度建设、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是贯彻十六字方针的首要问题。邓小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为此,中央纪委在1987年纪检工作安排中提出:“研究制定量纪标准、纪检工作条例,这是制度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1988年3月组成首部《条例》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工作。
试行《条例》正是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从“无法可依”走向“有法可依”的法制构建过程中,管党治党领域法制建设的初创成果,解决了党员行为规范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从1988年到1992年,中央纪委先后发布了8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党的十四大后,又发布了4个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纪处分规定。期间又经反复研究、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共历时九年,先后十五易其稿。1997年2月,试行《条例》颁布。
试行《条例》分3编13章共172条,首次将党员的行为纳入了纪律规范的视野,初步划分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七种违纪类别。试行《条例》对党内各种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为各级纪检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依据党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的阶段。
2003年:颁布《条例》
跨入新世纪,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试行《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从2001年底,中央纪委成立的修订小组制定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条例》的修订工作,2003年12月31日,《条例》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2003年版《条例》去掉了“试行”二字,分3编15章共178条。它以试行《条例》为基础,将党员违纪行为拓展为十大类,对“试行条例”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其特别关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出现的“权力寻租”“贪污贿赂”等行为,新增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处分规定。《条例》科学总结了试行《条例》执行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同时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
2015年:重构《条例》
2015年《条例》修订是对管党治党的制度体系进行的重构。21世纪以来“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依然存在,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条例》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王岐山同志曾指出:“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准则》和《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为此,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其中修订《条例》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修订《条例》就要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2015年《条例》分3编11章共133条,17000余字,这次修订不是小修小补,而是涉及许多重大问题的重构,修改条文多,内容变化大。《条例》总则分为5章,分则明确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修订后的突出特点有:一是尊崇党章,细化纪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二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指出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是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四是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反映了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018年:修订《条例》
2015年《条例》修订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这些变化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正式实施。
2018年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2015年《条例》基本框架和大部分内容保留,同时反映了新要求。2018年《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出明确规定,在体例布局上保持“六项纪律”划分,突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2023年:现行《条例》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2023年12月,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现行《条例》分3编11章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第一编总则,共5章48条,主要规定纪律处分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运用规则等,是《条例》的基础性部分,具有统领性。第二编分则,共6章106条,分别规定了对违反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条例的实施时间、溯及力等内容。《条例》修订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体现党的纪律建设规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针对性强,是新时代党的纪律的基础性法规,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系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