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号召,并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全会要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对立法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在安徽,自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于1980年7月制定出台以来,安徽省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共制定、修改地方法规900余件,内容覆盖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历史文化保护、民生保障等多个领域,对安徽经济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引导和推动作用。当前,面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安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以改革精神为指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不断推动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以法治保障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安徽落地见效。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重在明确各立法主体责任,优化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凝聚立法工作合力,提升地方立法的制度供给能力。首先,地方党委应当掌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方向盘”,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大政方针以及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站在政治高度以全局意识谋划地方立法工作,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同时建立健全重大立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计划审定批准制度、重大立法事项协调制度等,实现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其次,有立法权的人大要发挥好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的指示要求,在立法项目筛选确定、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法规起草审议等各环节和全过程中主动作为,把牢立项关、起草关、审议关,确保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同时还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全面深化改革,必会触及更深层次、更多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组织各方面立法力量,有效统筹立法资源,协调多元利益主体关系,妥善解决各种意见分歧,凝聚立法共识。再次,注重发挥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托作用。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地方立法的主要执行主体,也是主要规范对象,同时还是地方立法项目的重要信息来源。所以,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运行、全面深化改革、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项目意见建议;加强与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做到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协同衔接;完善政府立法相关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着力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和立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杜绝放松监管的“放水”现象,以及增设公民义务的“筑坝”现象。最后,积极拓宽社会各方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和方式。要广泛吸纳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来,使立法能够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丰富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既要用足立法调研、咨询论证、立法座谈、立法听证等老办法,也要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立法意见建议反馈等新途径。同时加快建设“智慧人大”平台系统,以更透明、更精准、更高效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反映民愿。
围绕安徽改革发展战略部署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立法应当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据此,安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锚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战略定位,紧盯实现“六个新提升”、做到“六个当先锋”的改革目标,瞄准高质量发展、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领域,综合运用“大块头”和“小切口”等多种立法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作用,有力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首先,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功能,健全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制度机制,打破利益藩篱,制定、修改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实施办法,从法制层面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在安徽不折不扣地落实落细,实现“全国上下一盘棋”。其次,发挥地方立法补充性功能。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安徽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对立法调整的需求,在立法权限内对上位法空白之处拾遗补缺,制定关于地方事务的条例、规定,突出解决安徽的具体问题。最后,发挥地方立法探索性功能,在国家尚未立法,而安徽已经形成改革发展经验的领域,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限,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及时入法入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深化,同时也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耕好立法“试验田”。
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助推安徽省域内外协调发展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重要内容。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指出,安徽要“以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牵引,带动省域内区域协调发展,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而区域协调发展必然会面对地区分割、行政壁垒等障碍,区域协同立法正是破解区域治理难题的有效举措。对此,安徽提出“健全长三角等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一方面,完善现行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等会议式合作平台,设立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的立法协调机构,加强立法信息沟通,妥善协调立法冲突,做好立法后评估和实施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健全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包括立法规划协调对接机制、区域协同立法启动机制、区域立法内容磋商及处理机制、立法动态通报机制、重大项目联合攻关机制、立法交叉备案机制等,确保区域协同立法的项目、过程和内容的协调一致,形成立法供给区域协同效应,助力谱写安徽省域内、外协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统筹立改废 提高立法整体质效
统筹立改废,是以系统观念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等立法形式,达成地方立法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对安徽地方立法工作来说,统筹立改废的出发点是满足安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即制定地方改革发展需要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法规;对不能适应安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要求,甚至可能桎梏改革进一步全面深化的,就要及时修改或废止。统筹立改废的目标是完善安徽地方立法体系。新时代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十年,立法修法等活动也随之日益频繁。而且,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容,地方立法数量迅速增长,体系日趋庞杂,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地方立法体系系统性不足,立法重复、冲突和空白情况存在。因此,安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把统筹立改废作为重要抓手,打破部门隔阂、协调意见分歧,有计划地开展立法备案、审查、清理,增强安徽地方立法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