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党校报

2023年6月30第十二期
国内统一刊号:CN34—0834

牢牢把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深刻理解坚持党对科技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意义 以“六个必须坚持”为根本遵循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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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 作者 张文宝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最突出、最鲜明、最深厚的理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论述,不仅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揭示了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而且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的重大理论判断,对我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认清“党大还是法大”命题的本质错误,保持理论的清醒和自信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敌视社会主义中国的所谓西方专家,提出“党大还是法大”,其实质就是用西方政治理论、政党制度来衡量和裁剪中国的法治实践,本质上是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因此,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关键在于深刻认清“党大还是法大”这一论调的本质错误,保持理论的清醒和自信。

认清“党大还是法大”这一论调的概念混淆。习近平总书记从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与党员干部、微观党组织的区分中,指明“党大还是法大”的概念混淆。他强调:“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就详细阐明了不能把个别党员干部凌驾宪法法律之上的个人违法行为视作党的执政行为,也不能把党委的依法执政行为视作对宪法法律的干预行为。党作为一个整体的依法执政行为是历史的、法定的,是毋庸置疑的。

认清“党大还是法大”这一论调的理论荒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讲我们无论是回答“党大还是法大”都会陷入理论困境。因为党和法本质上是一致的、统一的,都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本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两者相依共存。如果回答党大,就会陷入党的利益高于人民利益的认识,而实质上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如果回答法大,就会推出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的结论,而实质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在我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根本原因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通过宪法法律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认清“党大还是法大”这一论调的逻辑混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是讲党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组织,是一个主体,在此范畴内,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地位和权威最高、党最大。法本质上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是对主体行为进行约束的准则。在约束规范主体行为的范畴内,有纪律、规章、风俗习惯和宗教教义等,相比较而言,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最高、法最大。可见党和法分属不同的类别,不存在谁比谁大的问题,比较“党大还是法大”就会陷入概念上的逻辑混乱,所以“法大还是党大”是个“伪命题”。实质上两者是一致的,因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党的领导地位时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成果,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要求,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理论清醒和自信。

准确把握党法不可分离,注重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重点在于理解党法不可分离,注重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党和法是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一方面法离不开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法治建设的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既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根本方向,又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显著的政治优势。离开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另一方面党离不开法,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治国理政有许多手段和方式,包括道德、行政、经济和纪律等多种方式,但是法治是最基本、最重要、最可靠、最稳定和最有效的方式。

注重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实践表明治国理政中党法不可分离,党必须依靠法治,这就要求党必须始终注重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在领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优势,可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可靠的发展预期;发挥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凝聚思想共识、促进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的保障作用,有利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稳致远、蓬勃发展。

切实理解党法兴衰与共,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

党领导中国法治建设70多年来,既有辉煌的成就,也有过停滞和挫折,但总体上逐渐走向成熟,这需要党在领导中国法治建设中始终保持大党依法执政的清醒和坚定。因此,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难点在于切实理解党法兴衰与共,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兴衰与共、休戚相关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所谓“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是讲党和法的关系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党和法的关系意义重大,需要高度重视和处理好。所谓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是讲党要高度重视法治,依靠法治治国理政,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有机统一。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党兴法兴国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通过自我革命不断清除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保证党在领导法治建设中行稳致远。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只要我们党永葆自我革命的精神和实践,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对法治的正确领导,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就一定能在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进程中,实现党兴法兴国兴。【此文系2022年安徽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课题成果,课题编号:QS2022025,作者单位:淮北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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