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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视角下提高我国纪检监察监督效能的对策

作者 戴传利
2026-02-14  浏览量:82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双重战略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其监督效能的提升已成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着力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法治保障视角审视纪检监察监督效能,不仅关乎反腐败斗争成效,更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进程。

  纪检监察监督效能提升的理论透视与现实挑战

  纪检监察法规体系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提高。现代法治原则要求权力运行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当前纪检监察法规体系虽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不足。从系统论视角看,法规体系应当是一个内部协调、层级分明的有机整体。当前纪检监察基础性立法与配套制度之间存在衔接空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转换机制不够顺畅。这种不足影响了法规的整体效能。在规范层面,部分条款的原则性规定与实务操作的精细性需求之间存在张力。以证据标准为例,监察法要求与刑事审判标准保持一致,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差异如何在实践中把握,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协同监督机制的整合性尚不完善。协同监督理论强调各类监督主体之间的有机配合和系统集成。在实践中,“纪巡审”联动监督面临着机制整合难题。从政治系统理论视角看,各监督主体分属不同系统,具有各自运行逻辑和目标函数。纪检监察强调政治监督,巡视注重政治体检,审计侧重经济监督,这种功能分化在提升专业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协同难题。基层监督领域协同合力发挥不够。县级纪委监委、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村级监督力量虽已建立组织关联,但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协同机制。跨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制度壁垒和技术壁垒。

  权力制约监督的均衡性存在不足。权力制约是法治的核心要义。纪检监察权作为重要的公权力,其制约机制应当体现内外均衡、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践中内部监督的刚性与外部监督的活性均显不足。从权力制衡理论看,有效的权力制约需要实现功能分置和流程管控。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虽建立制约机制,但在措施使用、程序控制等关键环节仍存在改进空间。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规范问题。根据比例原则,权力的行使应当与目标实现相匹配,且需采取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现行制度在审批程序、适用条件、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同时,外部监督渠道的单一化和形式化问题也值得重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尚未形成有效合力。

  队伍能力建设的系统性有待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知识传授、技能培训和素养培育的有机统一。当前培训体系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培训与使用分离等问题。从专业化理论视角看,纪检监察工作具有政治性、法律性和技术性三重属性,要求干部具备复合型能力结构。基层实践中暴露出的法治意识不足、程序意识不平衡、证据意识部分欠缺等问题,反映出能力建设体系的缺陷。根据成人学习理论,有效的专业能力培养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而当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仍有提升空间。同时,实战锻炼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

  法治保障下提升纪检监察监督效能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完善纪检监察法规体系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健全纪检监察法规体系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整体观念。首先,要从法理上明确纪检监察权的属性与边界,构建起基础立法、配套法规、操作规范相衔接的法规体系。在立法技术上,应当注重法规的精细化与可操作性,对监察权限、程序、措施等进行明确界定。其次,重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从规范法学视角看,需要建立有效的规范转换机制,确保纪律检查与监察调查在程序、证据、标准等方面的有序衔接。最后,建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形成立法、执法、评估、完善的良性循环。特别要重视基层实践反馈,使法规制度更加贴合实际工作需要。

  优化协同监督机制的系统建构。协同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从理论层面突破系统壁垒,实现有机整合。首先,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协同监督领导体制。从系统论视角看,必须明确各监督主体在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建立权责清晰的协同关系。其次,创新协同监督的实现机制。对于“纪巡审”联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成果共用等具体机制,实现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基层监督领域,要推动县乡村三级监督力量的有效整合,形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监督网络。最后,运用“全周期管理”理念推进协同监督。将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现监督关口前移、监督效能提升。通过清单管理、流程优化、标准统一等方式,提升协同监督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的法治路径。权力制约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内部制约方面,要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的相对分离和相互制约。特别要重视流程管控,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备案机制。外部监督方面,要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完善专项工作报告机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建立与政协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纪检监察信息公开。同时,要发挥司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措施使用规范方面,要严格贯彻比例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对留置等重要调查措施,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时完善权利救济机制。通过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确保纪检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构建队伍能力建设的培训体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应当坚持系统培养、全面提升的原则。首先,要构建政治素质与专业能力并重的培养体系。政治素质培养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专业能力培养要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训练。其次,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根据干部成长规律和岗位需求,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体系。培训内容要突出实用性,培训方式要注重互动性,培训效果要强调实效性。特别要重视案例教学和实战训练,提升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完善实践锻炼制度。通过跟案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让干部在实践一线增长才干。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干部队伍的内生动力。

  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的法治保障与理论前瞻

  数字纪检监察建设是提升监督效能的重要路径,必须坚持技术赋能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明确数字监督的法律边界。从数据法治视角看,需要制定专门规范,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收集、使用数据的权限和程序,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构建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包括数据标准、应用标准、安全标准等,为数字监督提供技术支撑。在平台建设上,要坚持统筹规划、集约高效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最后,建立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从技术防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多维度入手,确保数字监督系统的安全可靠。特别要重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风险。【作者系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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